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降低企业 融资成本、降低担保费率操作办法的通知【南经管规〔2016〕4号】

2017年03月21日 00:00:00tz87浏览量:734次

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现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担保费率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担保费率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及《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担保费率操作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企业负担、降低融资成本、降低担保费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南宁市、接受南宁市金融办监管、持有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为银行业、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组织向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

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经开区辖区内,且纳税申报在经开区内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

第二章 资金补贴标准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经开区辖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费率在不超过2%的前提下,补贴金额以下公式计算:

补贴金额=Σ/365×0.5%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四条 补贴资金每半年核拨一次。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其他时间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材料包括:

降低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书面申请;

《补贴资金申请表》;

《补贴资金计算表》;

《担保业务情况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小微企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

中小微企业与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组织签订的贷款合同。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2.补贴资金计算表.docx

3.担保业务情况表.docx

4.编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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