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市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规定的通知

2015年11月27日 00:00:00tz6浏览量:537次

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辖区各企业: 现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市级以上技术中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4年1月28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市级以上技术中心规定

为了鼓励和引导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进一步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提升经开区的整体创新能力,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工商、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内登记注册、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奖励额度 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材料 扶持申请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各级技术中心证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前。 申请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有关材料向经开区商贸科技局申请。 经开区商贸科技局负责受理申请并初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报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条 资金管理 经开区商贸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追缴其所获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经开区商贸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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